职工工作失职 相应责任必须承担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11-17 16:35:33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张某系某制衣公司跟单员,专门负责公司与外加工企业合同跟单监督检查工作。张某在被指派负责外加工业务的跟单联络、检查指导工作时,因失职延误了生产,导致公司未按时交货依约向客户赔偿违约金2万元。此案经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应承担20%过错损失赔偿责任。后经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扣除张某当月奖金600元,公司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

  评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本案由于张某未尽职责,最终给公司造成2万余元经济损失,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杨学友)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奎律师 > 孙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