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空白合同应视为未签合同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11-20 17:11:32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闫先生今年年初入职一铝制品厂,在磨光车间当工人。磨光车间金属粉尘污染严重,干了没几个月,闫先生就觉得肺不好,于是提出辞职。闫先生上班以来,单位以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一直没有给职工发工资。入厂时,厂方和闫先生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000外加超额奖励。至于劳动合同,厂方负责人交给闫先生的是一份空白表格,让他签个名就收回去了,说具体内容随后再填。现在闫先生要辞职,便要求厂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签“空白劳动合同”,事后单位自行填补内容,又不交付劳动者,应否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17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单位让闫先生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事后又没有将填了具体内容的合同交闫先生确认,并留给闫先生一份,应视为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闫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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