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自然无权获得劳动报酬

时间:2014-11-28 17:12:41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今年9月初,丛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称自2003年7月5日到某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2011年3月9日,该公司以工程项目减少为由将其放假,但一直未支付放假期间工资,要求监理公司支付2011年3月9日至2014年7月5日工资9万元。

  仲裁委经开庭查明: 2011年3月5日,丛某因醉酒在公司所监理的工地工程部吵闹,后工程部要求调换监理员,同时对公司实施经济处罚。同年3月9日,公司解除与丛某的劳动合同,之后丛某再未到监理公司提供劳动。庭审中,丛某无证据证实监理公司对其单独放假。

  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委认为:《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即劳动者只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才有权利获得工资。本案中,丛某提出监理公司自2011年3月9日将其放假,但在庭审中又未提交证据证实主张成立,且自该日起再未到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支付2011年3月9日至2014年8月31日工资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仲裁委遂依法予以驳回。(侯力强 刘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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