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质疑单位证据真实性而发生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时间:2014-11-28 17:22:58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日照某公司职工吴某因对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不满,而离开公司。不久,吴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

  庭审中,吴某对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申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经权威机构鉴定,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的管理中具有制作考勤表、工资单等用工信息的便利条件,且劳动者在工作中往往处于被管理的不对等地位,无法真正知悉自己的相关权利。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举证能力方面就会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当职工提出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作假嫌疑时,仲裁机构应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或者通过相关权威部门的鉴定,最终对该证据作出定性,除非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可信性或者系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经吴某认可的证据。吴某因质疑公司证据的真实性而支出的鉴定费,属于因公司未签合同、未缴保险费及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其行为给吴某造成了损害,该费用属于吴某的经济损失,那么该损失就应由公司承担。

  最终,仲裁委依法推定吴某的主张成立,并裁决由公司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夏培奖 张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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