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五年仍未回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判离婚

时间:2014-12-02 15:15:03    文章分类:

余东明 安兆宝 江海波

  2002年10月,贾某认识了外来打工妹闫某,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月月底,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免不了磕磕绊绊,贾某起初并未在意,但妻子整日沉迷网络,对家务不管不问,引发贾某不满。贾某渐渐发现,两人之间性格差异很大。就这样,两人在吵吵闹闹中走过了7年光景,直到2009年2月的一天。贾某回到家,发现家中异常安静,屋内空无一人,四下寻找也未找回妻子闫某。这时,贾某还抱有一线希望,闫某可能是回娘家了,但结果还是扑了空。

  一晃又是5年。2014年初夏,贾某起诉离婚,直到开庭,贾某也没见到消失5年的妻子。最终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但财产情况因无法查清,不作处理。

  法官解释称,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时有夫妻一方离家出走的情况,离家出走的行为可视为夫妻之间已分居生活,但是否准予离婚,还应当判断离家出走的原因是不是夫妻感情不和。本案中,闫某与贾某争吵频繁,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闫某在未予知会贾某的情况下,便离家出走杳无音信长达5年之久,综合本案上述情况,应认定贾某与闫某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贾某与闫某离婚。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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