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试用期中止 单位能否要求延长试用期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12-02 15:42:15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小张大学毕业后入职某酒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3个月后,小张因在双休日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右腿不慎摔伤骨折。小张不得已病休3个月。上班后,公司提出,小张因自身原因导致试用期中止,中止期间,公司无法对小张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因此需延长试用期。小张认为,病休3个月是意外造成的,并非自己的过错,且自己已经过了3个月试用,现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长6个月期限,不应再延长试用期。

  评析: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试用期间因病休假等特别情形,是否应延长试用期,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相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尽管导致试用期中止是一种意外,并非是小张的过错,但毕竟属于小张自身原因导致“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小张负有承担继续履行试用期合同的义务。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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