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交房前“被换房” 律师: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14-12-21 16:52:34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燕赵晚报

提要:眼瞅着年底就要交房了,可市民张先生却被通知他购买的那套房子被挪作他用,只能“被换房”,这令张先生傻了眼,“购房时,双方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咋交房时房子却没了?我该如何呢?”   眼瞅着年底就要交房了,可市民张先生却被通知他购买的那套房子被挪作他用,只能“被换房”,这令张先生傻了眼,“购房时,双方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咋交房时房子却没了?我该如何呢?”

  外地来石工作的张先生长期租住在方北新村,去年3月,他好不容易积攒了一笔首付款,购买了玫瑰湾一层带小院的新房。购房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房号为2号楼1单元1楼,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眼瞅着交房时间一天天临近,张先生想着一交房就装修,来年春天就可以入住。可没想到,前两天,他却接到售楼员的电话,被告知他的那套房子已经被挪作他用,不能按协议约定交房了,只能给他换其它没有售出的新房。闻听此言,张先生感到茫然。

  “听说我的房子是被用作物业办公用房,他们说可以给我换一套同户型,同楼层的房子,可我当初就看中了我房子的那个位置,一楼带小院,位置还好,新换的房子影响采光,我该怎么办?”张先生颇为无奈,因为是头一次买房,不知如何维权。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业主所购房屋的具体门牌号,如今业主却遭遇“被换房”,明显是开发商违约,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果这套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属于“一房两卖”,开发商则应支付业主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若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来估价,双方协商。 如果尚未出售给他人,业主则有权要求开发商必须按协议执行,交付该房产。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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