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遭受人身伤害 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3-01 16:52:32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天津日报

案情简介:原告马先生是被告天津某物业公司的雇员,负责某小区保安工作,2014年5月19日晚21时许,由于马先生所负责的小区有事情,马先生到小区处理事情后,在回家途中被一辆白色小货车撞伤,小货车逃逸。马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需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相关赔偿80余万元。

  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本案中原告马先生是可以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认为,原被告虽属雇佣关系,但雇员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由雇主承担,并且提供了物业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对考勤及各类报表的要求、规定和加班申请单,原告发生事故时并未履行物业公司规定的手续因而无法证明其为加班,并且有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原告提前擅自下班,晚上加班的事实不存在。

  最后,法院征求了双方意见,主持调解,在原告律师的努力下,被告天津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减为40余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孙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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