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掏鸟窝触电谁担责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3-27 14:44:18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正义网

王明建 廖宁生

  2014年10月20日,8岁的吕某与同学王某、廖某放学后来到吕某父亲工作的变电所内玩耍,吕某发现电线杆顶有一个鸟窝,遂爬上电线杆掏鸟窝,在攀爬至临近电线杆顶时被电击倒掉到地上,其他两个孩子见状急忙呼叫。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和左小腿挫裂伤,于2014年11月20日行左上肢上段截肢手术。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38.8万元。

  事故发生后,吕某家人多次与变电所所在的电力公司交涉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38.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侵权的纠纷案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但电力公司未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吕某故意造成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吕某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自己行为造成后果的预知判断力,且无主观故意,但吕某家人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赔偿总额10%的次要责任。

  首先,本案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特殊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致害人的行为即使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在有法定侵权行为和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不论其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由此电力公司应对吕某触电致残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电力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条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吕某年仅8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爬电线杆的行为并不是想以触电方式故意造成自身损害,只是为了掏电线杆上的鸟窝而并非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吕某故意造成的,因此电力公司不具备免责的事由。

  最后,本案吕某家人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吕某擅自爬电线杆掏鸟窝触电致残,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吕某的触电行为应推定其监护人存在过错,故应适当减轻电力公司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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