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职务犯罪亦可被解除合同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09 17:57:54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2013年4月,小应应聘到某贸易公司从事办公室行政主管工作。2014年2月,贸易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吃“年夜饭”。宴会后,总经理要求小应开车送自己回家。小应在晚宴中已经喝了很多酒,本想告知总经理自己已不适合驾车,但是总经理已经酒醉昏睡,小应只好驾车送总经理回家。途中,小应被夜间值班交警拦截。经酒精检测,小应被认定为醉酒驾车。3月,法院以小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4月,贸易公司以小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小应觉得委屈,自己明明是因完成总经理布置的工作任务而触犯了法律,现在公司却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终,小应的仲裁请求没有获得支持。

  首先,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贸易公司据此与小应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完成工作任务也应当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底线。

  像上述案例中,总经理让喝酒的小应送其回家的行为,在生活中经常有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使得劳动者陷入两难的境地,而劳动者又往往陷入单位安排任务,后果由单位负全责的误区。其实,无论面临何种选择,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也应当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底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若履行职务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劳动者应当及时拒绝。否则即使是用人单位的指令,刑事责任的承担还会落实在劳动者本人身上。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虽然不合情,但却不违法。(张佶)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奎律师 > 孙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