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男性优先”不合法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20 15:22:24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山西工人报

问: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答: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答: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何不顺水推舟,签了也无效,并不会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吗?

  答: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解雇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据《黑龙江工人报》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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