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单位不得扣押职工档案-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8-24 11:38:19    文章分类:劳动律师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宋某于2014年8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5月,宋某看到另一家公司招工简章招收同工种技术员,便于5月 26日向原所在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负责人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不同意宋某辞职。宋某正常工作至2015年6月26日,6月27日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宋某多次要求公司转移档案关系手续,均遭公司拒绝,遂到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转移其档案关系手续。

  劳动监察部门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规定处罚。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向该单位负责人讲明政策后,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知书,并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公维玲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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