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递交辞呈-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9-30 16:10:30    文章分类:合同律师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自1992年9月至今,王新一直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9日,王新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公司以王新是业务骨干,获取并掌握了公司的很多技术和销售信息,如果王新离职,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为由拒绝。2015年3月25日,王新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5日终止。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新于2014年11月9日向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该行为是王新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该公司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但该公司没有及时答复,应视为自王新提出辞职报告之日起第30日后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王新于2015年3月25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故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5日解除。(文中人名为化名) (潘从武 赵远建 王莉)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奎律师 > 孙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