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儿致人损害 离婚母亲虽不直接抚养也需担责-闸北区律师

时间:2015-11-03 13:29:21    文章分类:劳动律师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未成年女儿骑电动车撞伤他人,母亲以与其父亲早已离婚,孩子归父亲抚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该母亲的说法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2014年8月份,13周岁的袁晓(化名)骑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骑自行车顺行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袁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发后,刘某多次就赔偿问题与袁晓的父亲袁某交涉,未果后,将袁晓及其父袁某和母张某起诉至五莲县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2006年起,自己即与袁某离婚,袁晓归袁某抚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袁晓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袁晓骑电动车撞伤刘某的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袁某与张某虽然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就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离婚后袁晓由袁某抚养,但子女无论是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仍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最终,法院判决:袁某和张某赔偿刘某损失8.1万余元。(李培安 李佃芹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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