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劳动者保证金 用人单位应退还-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11-12 14:21:09    文章分类:律师文章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小牛是某知名食品企业业务员,常年被企业外派联系业务。由于业务员要负责催讨货款,所以在入职时,企业与小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添加了一项协议:企业每月从小牛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保证金,逐月累加,用以抵冲未催讨到的货款,如货款全部到账,则可以在离职或退休时全部退还。工作两年后,小牛共被扣下了6100元的保证金。今年,小牛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在该企业工作,便提交了辞职申请。企业同意了他的辞职报告后,并没有退还当初收取的6100元保证金,理由是小牛的货款没有催讨到账。小牛在和公司协商数次无果后,请求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帮助他要回保证金。

  接到求助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详细调查,收集了企业收取小牛保证金的收据,随后约谈了企业相关负责人,指出小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货款催讨不到账就不退还保证金的协议,但《劳动合同法》第9条早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在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企业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10天内退还小牛的6100元保证金。数天后,小牛便拿回了他的保证金。(韩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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