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能否要求其拆除摄像头?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11-26 16:31:59    文章分类:知名律师

稿件来源: 湖南工人报

问:我家住在市内一个老旧小区内。近几年,因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使我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物业服务,所以小区居民全都拒绝交纳物业费。居委会和街道帮着沟通协商多次,一直未解决此问题,现在居委会找人打扫卫生,而我们只交卫生费。

  小区里的地面停车位由物业公司收费管理,为此他们安装了很多摄像头。前段时间,小区连续发生三次业主放在非收费区域的汽车被人夜间划伤的情况,我们到物业监控室想通过摄像头看看是被谁划伤的,但每次物业公司的人都说机器坏了,我们报警后警察也未查到相关监控内容。我们怀疑是物业公司因居民不交物业费而故意把相关监控内容删除了,所以我们小区业主现在想要求物业公司拆除摄像头,请问我们有这个权利吗?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如果您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车位,则物业依据约定管理车位收取费用并无不妥。

  若您或其他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不能良好地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可以申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另行与其他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王香阑 武丽君)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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