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存包失窃,超市应当赔偿-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11-26 17:49:31    文章分类:合同律师

稿件来源: 正义网

编辑同志:

  近日,我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前,将手提包按超市要求存入了自动存包柜。当我返回取物时,发现手提包不翼而飞,包内有价值3600元的数码相机。超市承认是自动存包柜的锁出现了问题,导致物品被盗。当我要求超市赔偿时,超市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经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超市应否担责?

  读者 兰琳

  兰琳读者:

  超市应当赔偿。一方面,顾客根据超市提供的配套服务,按照超市的管理要求,将自带物品存入自动存包柜,无论超市收费与否,顾客都与超市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超市作为保管人,应承担交付保管物的义务,超市存包柜的锁出了问题,工作人员却没有及时检查、更换、提示,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之规定处理,即“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超市的重大过失造成你的财产被盗,说明超市没有尽到对顾客财产安全的必要保护义务,且完全是由于其防范保障措施不力所致。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超市单方作出的、旨在免除己方责任的“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的声明对顾客并无约束力。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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