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夕签收账单 职务行为单位履约-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12-01 12:59:22    文章分类:知名律师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吴晓锋

  法制日报通讯员 徐晓琴 刘金丽

  2011年,王某所在的某旅游公司与某传媒公司合作进行旅游宣传。2013年5月,传媒公司向旅游公司发出超版定版单,负责该项工作的时任旅游公司媒介运营部部长王某在定版单上签字进行确认,后传媒公司对超出的10.5个版面进行了刊发。同年10月24日,传媒公司向旅游公司发出对账单,列出了超出版面的费用明细,共计21万元,王某签收该对账单后,旅游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了其中的15万元。王某离职后,旅游公司拒绝支付剩下的6万元。再三催促无果,传媒公司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旅游公司提出王某签收账单时,与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无权代表旅游公司。原来,王某与旅游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旅游公司工作。同年9月30日,旅游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决定从当年10月30日起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判令旅游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6万元版面费。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与旅游公司的劳动合同虽于2013年1月1日到期,但合同到期后,王某仍继续在旅游公司工作,直至旅游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决定从2013年10月30日起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其间,王某与旅游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王某签订相关文件的时间也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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