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私自兼职 单位劝阻无效可解除合同-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1-06 16:21:10    文章分类:知名律师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颜某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每日白天工作6小时,月薪2800元。颜某租住的小区幼儿园有一份门房值夜班的工作,颜某觉得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冲突,于是接了下来。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颜某兼职的事情,认为颜某晚上值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颜某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颜某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根本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于是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一周后,公司解除了与颜某的劳动合同。颜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颜某未经单位许可,私自兼职,也许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在公司书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颜某执意不改,因此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仲裁委于是裁决驳回了颜某的诉求。(一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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