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需抢修职工不应拒绝加班-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1-06 16:22:54    文章分类:知名律师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2013年5月,王某与某化工厂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承担化工厂生产车间机器的维修工作。2014年5月,续签劳动合同时,王某向化工厂提出每月增加15%的工资要求。化工厂委婉地拒绝了他的要求,仅按原标准支付。2个月后,因生产车间的反应釜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而急需抢修。化工厂再三打电话及发短信通知王某抢修,王某均以双休日为由拒绝加班。化工厂为防止反应釜爆炸引发事故,被迫停产2天,造成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化工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化工厂擅自决定加班加点违法,其不应对拒绝执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担责。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化工厂由于反应釜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而急需抢修,要求王某加班并不违法。与之对应,王某拒不按化工厂要求加班则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给化工厂的生产、经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王某一次性赔偿化工厂3000元。一茗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奎律师 > 孙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