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谁该担责?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3-15 17:38:57    文章分类:律师文章

稿件来源: 人民日报不满他人放出犬只放任不管,致自家狗被咬,男子一气之下竟跑去棍打对方犬只,却不幸被咬伤。近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田先生的狗被小区保洁员李大妈养的狗咬伤。他觉得李大妈总是放任自家的狗,感到很生气,于是拿棍棒去打李大妈家的狗。不料,这只狗迎面扑来就咬,造成田先生额头、鼻梁、右手中指多处受伤,医疗费用达8000多元。田先生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大妈赔偿。李大妈承认伤人犬只就是自家的狗,但李大妈认为,狗咬人的前提是有人打它,如果田先生不打狗,狗就不会咬伤他。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妈对其饲养的犬只长期放任,在犬只数次伤人后仍不加管束。李大妈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未对其管理的犬只采取必要的约束、牵引措施,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随意活动并咬伤田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田先生当时持械且有击打犬只的意图,存在重大过错,可相应减轻李大妈的责任。

  综合考量田先生受伤的起因、过程、结果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情确定由李大妈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饲养也要做到文明守法。文明需要每位公民从身边具体小事儿自律守法。对饲养的犬只进行必要的约束,就是文明自律、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践行,同时也是法律的规范和要求。遇到纠纷不冲动,通过合法途径才能有效得到解决,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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