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实务问答1000例》之147:童工摔下脚手架 发包

时间:2009-10-09 21:30:58  作者:北京王文杰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王文杰律师工程法律实务1000例》之147:童工摔下脚手架 发包方连带赔偿

童工李辉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自二楼跌落导致骨折。事发后李辉的“雇主”们互相推卸责任,李无奈之下将他们全都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平阳、侯文乐均承担雇主责任共计9万余元,工程发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位于嘉定区南翔镇的一处厂房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其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被发包给上海某幕墙公司承包施工,后该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侯文乐施工。之后,15岁的李辉受张平阳的“雇佣”来工地做工,却在做工时不慎从二楼脚手架上摔落,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辉左股骨粗隆下段骨折,左桡骨下段骨折,经鉴定李辉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事发后,张平阳、侯文乐、幕墙公司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张平阳、侯文乐之间建立雇佣关系的主张,应当予以采信。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张平阳、侯文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幕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负有监护责任,明知原告尚未满16周岁,仍然允许或放任原告从事建筑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张平阳、侯文乐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82222.02元;被告幕墙公司对被告张平阳、侯文乐90%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确定张、侯赔偿李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王文杰律师回头释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幕墙公司明知被告张平阳、侯文乐没有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将工程发包给被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北京王文杰律师 电话:1391136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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