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违章案件的处罚引起的法律思考

时间:2009-05-27 21:26:35  作者: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  文章分类:学术论文

一起交通违章案件的处罚引起的法律思考

                                   陈勇[1]

 

【研究背景案例】

张某无证骑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罚款400元,张某如数交清了罚款,交警得知张某有大车驾驶证,还将其扣分12分,并吊销其大车驾驶证。张某不服,认为处罚过重。

本案的特殊性不在于交警对张某罚款而在于交警对大车驾驶证进行扣分并吊销。假设张某没有持有大车驾驶证或者虽然持有但自己没有提及此情况并且交警也没有查询到张某持有大车驾驶证,那么,结果又会怎样?由此引发这样一些思考:处罚的对象是谁?处罚是否合法、公正、适当?如何救济?

本案起因于张某无证骑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因为我国对驾驶证实行分类管理,张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驾驶大车的,只表明其有资格驾驶大车,并不表明其有资格驾驶摩托车,因而相对于摩托车而言,张某的驾驶行为仍然属于无证驾驶,既然如此,处罚应针对的对象是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扣分或者吊销大车驾照针对的应是在驾驶大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很显然,交警对张某的处罚的逻辑基础既建立在张某无证(摩托车驾驶证)的基础上,又建立在张某有证(大车驾驶证)的基础上,这就存在着严重的逻辑矛盾,应该指出,判定一个人有无资格驾驶某种车型只会有两种结果,要么有资格,要么无资格,在一个人身上不会同时出现既有资格又无资格的情况,此外,假设张某没有持有大车驾驶证或者虽然持有但自己没有提及此情况并且交警也没有查询到张某持有大车驾驶证,那么,结果又会怎样?笔者认为,结果只会有一个,那就是只会针对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罚款或行政拘留而不会涉及对大车驾驶证进行扣分并吊销。

从以上分析我们得知,交警对张某的的处罚不合法,显失公正,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扩大了处罚面,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对此,张某应如何救济呢?

由于张某与公安交警部门之间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故解决普通民事纠纷的四种手段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中并不适用于它,只能是适用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来解决,比如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实施处罚行为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不能解决问题,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实施处罚行为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原来的处罚决定。

 

 


[1] 陈勇,硕士,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会员,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讲师,曾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学网、法制网、法大民商经济法网、法治政府网、中国普法网、中国律师网、《云南律师》、《中国企业导刊》等网站和杂志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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