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2 14:41:07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殷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后得知:王某与陈迪为同村村民。陈迪是一家化学制剂厂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至4月,王某称其任职的房地产公司正在集资,可由自己出面高息借款。于是,陈迪分两次借给王某350万元。当年底,王某又以家庭开支为由,向陈迪借款60万元。
王某承认向陈迪借款410万元。但他说借款并非集资,而是自己在澳门赌博时输掉了。妻子秦芳对借款根本不知情。家中现有的房屋均于2010年后购买。
对此,殷律师指出:王某向陈迪借款410万元虽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巨额并非用于家庭支出,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秦芳无义务偿还该笔借款。殷律师有理有据的观点被法院采信,法院认为秦芳对债务无须承担偿还责任,有力地帮秦芳维护了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