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布判决书 不侵犯隐私

时间:2010-01-30 20:31:26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8年9月,金某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妻子王某和江苏省昆山市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将王某擅自出卖的房屋返还,并共同赔偿租金损失。昆山市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之后,中介公司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将全文发布在其个人博客上,同时上传至法律快车网站、昆山房产网、126生活网 等。

  2009年3月底,金某以律师李某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2万元。日前,昆山市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道歉和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只有当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或者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等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而本案中在个人博客及其他网站公布的是经法院公开审理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信息任何公民均可查阅,无须公民本人许可,而且目前人民法院也鼓励将判决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有关判决书的内容不能构成公民的隐私。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殷国丰律师 > 殷国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