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4 15:33:23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8月,商场将程女士告到商场所在地基层法院,在起诉中,商场提出,其实这是一笔没有完成的即时合同交易,现在只不过是要求对方完成这个合同。为了证明该合同没有履行完,商场向法院提交了涉及这笔交易的营业员和收银员的证词,以及部分当时交易的票据。对于这些证据,被告程女士的律师在法庭上不予确认,并认为这些证据都是无效的。
律师说,由于商品小票等证据上没有程女士的签名,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和本案有关。程女士唯一签名的1000元银行划款记录,却可以证明当时程女士确实只买了1000元的一副耳钉。庭审中,法官要求程女士出示购买1000元耳钉的有关票据,或者提供是哪款耳钉的货物样式。但程女士的律师却说,这些证据都没有了。不巧的是,商场由于当时正在装修,也没有监控设备能拍下程女士交易的全过程。
同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由于证据不足,驳回了商场要求程女士返还7万元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商场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商场聘请殷国丰律师帮忙维护其权利。
在二审庭审中,程女士仍然没有出现。 殷国丰律师要求程女士聘请的律师拿出购买的耳钉,以证明自己说的事实,却再次被拒绝。 殷国丰律师当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程女士故意回避本案的重要事实,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说明其心里有鬼。应当返还7万元不当得利。殷国丰律师的主张终于被法院采信,判决商场胜诉。
殷国丰律师靠自己深厚的法律功底使商场的证据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下获得胜诉,有力地维护了商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