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4 22:15:35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殷律答疑
【殷律解答】:
你听到的上述说法是不准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就是说,自2008年2月起至2008年12月,你可以要求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自2009年1月开始,你可以要求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期限到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