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劳动合同”不能签

时间:2010-03-02 22:00:38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权益保护

    春节过后,返乡农民工陆续回城打工,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求职心切的心理特点,趁机与他们签订一些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殷国丰律师提醒进城务工人员,节后求职需防陷阱,应避免签订四类“劳动合同”。

  一、口头用工合同不能签。这类工作一般由朋友、亲戚或熟人介绍 ,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只有口头的意向承诺和约定。这种口头合同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维权难。

  二、有抵押或担保条款的合同不能签。个别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将劳动者的一些证件、财物等作为抵押条款写入合同文本当中。这样一来,如果日后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极易惹上官司。

  三、“生死合同”不能签。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伤亡由劳动者自理”等条款,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了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就会为自己找到开脱的理由。

  四、附加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能签。有些企业向劳动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却在后面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因此,遇到此类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仔细弄清附加条款的内容,否则一旦签字认可,日后发生纠纷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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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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