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条件买经适房 签了合同也无效

时间:2010-03-09 22:51:58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殷律答疑

  李某2004年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房当时每平方米的售价不到3000元。2009年5月,李某与赵某签订合同,将该房以每平方米1万余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当时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李某了解到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能买卖,遂要求将购房款返还给赵某并要求赵某将房屋归还。但赵某依双方签订的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不同意李某的要求。

  李某问,自己可以将房屋要回来吗?

【殷律解答】:

  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要求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

  李某在购得经适房后五年内出售,应该以原来购买时的价格出售,并且购买方也须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赵某如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要求,法院可以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钱款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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