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30 17:22:11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殷律答疑
【殷律解答】:
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张的儿子替母亲代签赔偿协议是一种代理行为,从法律上说,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由于张老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只适用委托代理。张老太的儿子事先并未得到母亲的委托,签订协议也未征询张老太的同意,在签订协议后也未得到张老太追认,因此,其与浴池所签协议无效,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浴池拒绝满足张老太提出的条件,张老太可起诉浴池,要求浴池依法全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