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对话内容能当证据吗?

时间:2010-08-17 12:15:46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殷律答疑

        我常将车停在我家附近的一个停车场,该车场每次都收取我5元停车费但并不出示任何收费凭证。前天,我打算开车出门办事时发现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损完全变形。在跟停车场管理员交涉此事的过程中,我悄悄地录下了对话。当时该管理员承认我的车是停在车场里损坏的,还表示会对我进行赔偿。可昨天我去拿赔偿金时,该管理员却完全否认事实,还说让我拿出停车的凭证。现在我打算到法院起诉该管理员及停车管理公司。请问,偷录的对话内容能当证据用吗?

  殷律师答疑:
  该偷录的对话录音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偷拍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录音录像等)取得,能作为证据使用。你将与停车管理员的对话进行录音,并不损害该管理员的个人隐私,也不违反社会公德,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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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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