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7 12:15:46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殷律答疑
殷律师答疑:
该偷录的对话录音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偷拍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录音录像等)取得,能作为证据使用。你将与停车管理员的对话进行录音,并不损害该管理员的个人隐私,也不违反社会公德,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