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8 17:00:55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2年,于某 、李某等联合投资兴办郑州交通职业学院,2003年某投资入股,成为股东之一。于某 、李某各投资500万元,张某投资100万元。他们联合投资办学的事实,有《投资办学意向书》《郑州交通职业学院章程》《郑州交通职业学院股东会决议》《郑州交通学院出资证明》、现金收到条等充足、翔实的书面证据为依据。但李某利用其担任院长主管行政事务之便利,2004年在向河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申请和登记时,隐瞒与他人联合办学之事实,在申请登记表上填写了他个人独立办学的虚假信息,并且提供虚假的100万元的验资报告,骗取了河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后拒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并将于某、张某强行赶出学院。无奈,2008年于某、张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郑州中院以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为由驳回起诉,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当事人赢得了案件重审机会
于某、张某聘请殷国丰律师所在的北京晟信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殷国丰律师逐字逐句地研读了五百多页的证据材料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及庭审笔录,写出了长达6页、3400字的再审申请书,数次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向主审法官陈述意见,终于说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使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郑州中院、河南高院的认定都是错误的。遂于2010年3月22日以《(2009)民申字第1919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高院201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立案开庭审理,为当事人于某赢得了案件重审机会。河南省高院随后指定郑州中院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为于某赢得了翻案机会。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四、再审申请书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