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27 15:11:06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殷律答疑
【殷律解答】:
该主管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你们厂无权对你进行处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据此,你们厂为了赶订单而要求员工每天加班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如果厂里还因为你不愿意加班而“处罚”你,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