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还父债:以继承额为限

时间:2011-05-23 12:37:29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殷律答疑

       今年3月,家住北京南苑的张大爷因患心脏病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在结算张大爷的医疗费用时,发现张大爷还有1万元的医疗费没有付,便要求张大爷的子女偿还拖欠的医疗费。

      张大爷的儿子表示,父亲生前只留下了5000元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医疗费;医院则认为,子女有义务替父亲还债,双方发生争执。张大爷的儿子问,自己是否有清偿医疗费的义务?

    【殷律解答】:

       张大爷在医院接受治疗,理应由张大爷支付医疗费用。但由于张大爷在医院治疗后死亡,因此需要寻找其支付义务的继受者。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者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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