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3 15:03:40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郭芹与肖梅同属一家公司文员,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
2010年10月9日,肖梅的男友来找肖梅,肖梅不在。平时爱开玩笑的郭芹想借机捉弄一下肖梅,遂假装不知来人是肖梅男友,闲聊时多次提到肖梅脚踏多只船,进行多角恋爱;时有大款前来接她,关系肯定不正常;在办公室上网聊天,与一些男性言语暧昧等等。当晚,肖梅男友在众人面前说出听到的内容,并与肖梅分手,肖梅受到严重刺激。
最终,法院判令郭芹为肖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殷律点评: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郭芹出于玩笑,但属于毫无根据的毁谤,已降低肖梅的社会评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