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6 14:23:31 作者: 殷国丰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李小姐愁眉不展地找到殷国丰律师,称其借给张某10万元钱,其中有一张7万元的借条没写借款人张某名字和日期,一审法院因而判其败诉。殷国丰律师仔细分析后认为,张某亲笔书写了借条,且两张借条的笔迹一致,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法院应支持李小姐的诉讼请求。遂代李小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殷国丰律师的代理意见,终于支持了李小姐要求张某偿还10万元钱的诉讼请求,李小姐顺利地收回了10万元钱。
殷国丰律师代理的二审审理简要过程:
李小姐称2010年5月,张某向她借款10万元,其中一张借条张某没写名字和日期。她问为什么没写名字、日期等内容,张某表示都是朋友,没有关系,钱是一定会还的。
张某答辩称:7万元借款纯属李小姐的诬告,那张写着7万元借款的借条是在向李小姐借款的时候遗失在李小姐家中了。
殷国丰律师据理力争,发表了一针见血的代理意见: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是借款关系发生的重要凭证。对这样的重要凭证,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其妥善保管的意义,无端遗失的说法能以成立;而且,张某所称借条系遗落李小姐家中,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本已出具了3万元的欠条,与本案中的7万元的笔迹相同。虽然7万元借条未载明姓名、日期等内容, 张某作为该借条的书写者应对借条内容不明确承担过错责任。李小姐所持有的7万元的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重要依据,如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则应推定原告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殷国丰律师的代理意见,原告所持有的7万元借条是真实、合法的,系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事实的依据。 进而判令张某偿还李小姐10万元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