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儿童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1-07-05 12:07:51  作者:殷国丰  文章分类:权益保护

 一、刑事责任

    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以虐待罪论处。

    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以遗弃罪论处。

    溺婴,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教唆儿童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儿童吸食、注射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二、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恶意串通、欺诈、胁迫、非法掩盖,剥夺没有生活来源儿童的遗产份额,不让儿童接受奖励、赠予、报酬的行为均属无效。

    三、行政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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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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