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未续保交强险车辆,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11-07-19 10:47:10  作者:人民法院报  文章分类:权益保护

借车上路发生事故,肇事司机和车主双双被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在朝阳区朝阳路高井路口,丁先生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邓女士撞伤。经认定,司机丁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后邓女士将肇事司机丁先生和车主戴先生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庭上,丁先生、戴先生共同辩称,双方系车辆借用关系,戴先生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经调查,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丁先生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邓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丁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事故赔偿责任均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基于车辆借用关系,且车主戴先生对于事故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车辆使用人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戴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戴先生未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

  据此,法院认定,车主戴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项目的给付义务是一种先行赔付义务,邓女士要求戴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当属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司机丁先生赔偿邓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9.6万余元,车主戴先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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