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22 11:00:4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本案档案
山东枣庄市两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司法裁定文书严重冲突,导致伤残职工赵子树的工伤待遇七年没有落实。
职工赵子树与山东枣庄市峄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签订合同被聘为职工,在该委员 手机聚焦中国军团战况 用UC免费发450条短信 大型休闲游戏燃烧战车 盛夏靓丽风景线 会下属对外贸易服务公司任职,七年前因公负伤,但企业一推二六五。
2001年,赵子树将经济贸易委员会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以被告主体是对外贸易服务公司的主管单位,并未与职工发生劳动关系,其民事责任应由对外贸易服务公司承担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2000年,审理该案的法院在该案发生之前裁定对外贸易服务公司破产、工商部门将其法人资格注销。
法院的两份裁定发生法律冲突,以已破产、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承担职工工伤补偿为由驳回职工诉讼,相当于让一个早已“死亡”的公司去承担民事责任,实属荒唐。
体现法律公平、公正性的一条重要标准是法律的统一性,但在赵子树一案中,法院却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多年上访……这里,我们将这一事件过程报道出来,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并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编者
8月初,记者接到山东枣庄市峄城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外经委)职工赵子树电话,称其7年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多年来,赵子树强忍着病痛的折磨无数次向外经委提出申请,希望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他落实工伤待遇,然而每一次都失望而归。万般无奈的他在劳动仲裁作出不受理的情况下将外经委告上法庭。然而让他疑惑不解的是枣庄市、区两级法院均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起诉。赵子树认为自己“明媒正娶”被外经委招聘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能说不存在劳动关系呢?一周后记者采访了赵子树。因工致残
1994年4月,赵子树被山东枣庄市峄城区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与外经委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聘任为枣庄市峄城区对外贸易服务公司(以下称服务公司)经理。1996年7月外经委通过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了正式聘用手续,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赵子树向记者出示了当初办理招工时填写的招聘职工登记表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该登记表中招聘单位是外经委并盖有公章,表中单位意见一栏填写着“赵子树同志经德、智、体全面考核,符合我单位招聘条件,同意录用。”
据赵子树介绍,1997年12月17日,他根据单位领导安排,在赴江苏省常州市办理业务时遭遇车祸,致其骨盆粉碎性骨折,尿道断裂,前列腺向后移位,膀胱前壁、下腹壁广泛血肿,乙状结肠及空回肠浆肌层广泛挫伤。他在当地医院先后做了5次大手术才保住了性命,后经医院诊断结论为:两下肢长度差2.5厘米、跛行、尿道严重狭窄,需定期扩张,X片示骨盆多发性骨折,严重畸形。
1999年5月28日,赵子树的伤残情况经枣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赵子树说,当初住院期间单位仅支付了400多元的费用,其余均由自己垫付,由于付不起医疗费用而被迫提前出院,至今还有数万元的药费单据没有报销。当时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赵子树向外经委提出申请落实工伤待遇,然而外经委以他不是在编人员为由予以拒绝。赵子树认为自己是由外经委招聘并安排在其开办的公司担任负责人,并与外经委签有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工伤理应由外经委负责。仲裁诉讼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赵子树于2001年1月17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仲裁部门很快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赵子树向峄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一审法院以“原告赵子树与外经委签订的枣庄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因未告诉办公室主任实情,被告外经委办公室主任误认为领导签字同意,在合同盖上被告单位公章,该合同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属无效合同”作出裁定。
赵子树认为:外经委通过劳动部门为自己办理了招聘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白纸黑字怎么能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呢?一审判决“误认为领导同意”的事实并不存在。
赵子树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枣庄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认为:“作为被上诉人外经委出资开办的峄城外贸服务公司,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只是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管理,与上诉人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法律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被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终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法院终审裁定后,赵子树拖着病残身躯踏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发现问题
记者在调查中获悉,早在2000年3月16日,也就是枣庄市、区法院针对赵子树诉外经委一案作出一、二审裁定之前,峄城区人民法院曾下达过一份(1999)峄经破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受理枣庄市峄城区外贸丝绸公司破产一案,经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清算组提请本院终结枣庄市峄城区外贸丝绸公司的破产程序。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终结枣庄市峄城区外贸丝绸公司(含峄城区外贸特产品进出口公司、峄城区对外贸易服务公司、峄城区对外贸易实业公司、峄城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二、枣庄市峄城区外贸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向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峄城区工商分局办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从这份裁定书上看,法院已裁定服务公司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且裁定注销服务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既然如此,该服务公司实际上已于2000年3月前失去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然而枣庄市、区法院却于2001年裁定服务公司对赵子树一案仍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院所做出的两份法律文书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意思表示,令人不可思议。
记者从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得到证实,外经委对赵子树的招聘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完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有备案。
据了解,外经委当初申请开办服务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金30万元,但记者在调查中意外发现,作为服务公司的主管单位外经委,一直到2000年3月公司被注销时为止,注册资金一分钱也未到位,并且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律师意见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刘东斌律师认为:依据招聘职工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应当认定赵子树与外经委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在服务公司工作和领取报酬,是基于外经委的委派或任命,所以其工伤待遇应当由外经委负责。另外由于外经委作为服务公司的投资、主管单位,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外经委已经实际投资到服务公司30万元注册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赵子树实际工作的服务公司应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招聘赵子树为职工的行为只能由外经委实施。所以认定赵子树与外经委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法规
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中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