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5 23:16:45 文章分类:诉讼须知、法律顾问
提供法律服务合同
(2008)广华律代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一审诉讼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刘志祥律师为甲方处理本案的代理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诉讼途径,采取必要的法律行为,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承办律师叙述本案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甲方有意向丙方承办律师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因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不真实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具体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四、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
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本案以下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六、乙方指派律师为办理甲方案件到相关部门调查所需查询费用、办案费用及其它实际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乙方承办律师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