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时间:2008-11-15 23:25:22    文章分类:诉讼须知、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          

                            (20  )广华律顾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乙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一号公交大厦八楼(市中级法院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刘志祥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另派律师接替其工作。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提供法律咨询,为甲方的合法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2、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就甲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应邀向甲方公司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5、就甲方专门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6、代理甲方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7、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在办公时间内甲方可随时联系乙方指派律师。甲方如需乙方指派律师外出或到甲方单位处办理法律事务,应提前预约,但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四、法律顾问的责任:

1、严格依甲方的授权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2、严守甲方商业秘密和公司秘密,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3、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反映有关法律服务的事实,提供全部资料。因甲方反映情况虚假,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当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为承办甲方委托事务所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用、资料制作、复制费用和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七、参照国家与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结合乙方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法律顾问费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上述第二条第5款、第6款、第7款法律服务乙方另行按正常收费标准八折优惠收费。

八、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到期后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续签合同。

九、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如需在报刊上刊登《聘请法律顾问启事》,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指派律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签订时间:2008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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