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8-05-12 11:09:00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法释〔1999〕3号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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