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1、财产分割:位于厦门市X花园X室明年下半年(即2011年7月份)
起则由男方入住(离异后女方须将产权证副本交男方);三明现合住的房改房江滨新村X室归女方居住,产权归双方婚生女B所有,男方则继续回老家暂住,待至2011年下半年入住夫妻名下的厦门商品房,此房位于厦门市X花园X室(但此房产权归双方婚生子A),而如果2011年下半年(七月份起)后男方没前往入住,该房仍可续租,其月租金的70%归男方,租金的30%归A;各人的东西、含积蓄均归各人所有(共有东西协商解决);2、双方各自再觅得配偶,均可在各自居住的宅房安度晚年,直至“百年”之后(如原夫妻中有一方先过世而新配偶欲行再嫁再娶,则必须搬出,不得继续占有原住房)
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我想咨询,如果男方改变主意,想立遗嘱在百年之后将厦门房产赠于其配偶而不给其儿子是否可行与合法?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1-10-10-状态:未解决]
舒胜来律师的解答:

如双方在协议签订后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协议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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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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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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