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

时间:2009-10-24 08:08:02  作者:李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问答

何为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其有什么法律特征?

 

答:一、劳务分包的概念及其本质属性。

劳务分包属于分包范畴,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

二、其法律特征

首先,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劳务合同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再次,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者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也就是说,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最后,按照《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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