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购买房屋特向各位专家咨询几个问题
本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兴建了一批经济适用房,向辖区几个破产单位住房困难的职工进行摇号销售,我一同事有幸取得了购房资格,他家有房住不愿再买房了。由于我们关系较好,我和他协商,让他把购房资格让给我,他们夫妻商量后同意了,也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我主动给他们一点报酬,他们也坚辞不收(不是嫌少)。因为是经适房,所以办理购房的所有手续都要用我同事的名字,不能用我的名字,为此我特地和他签了一个协议,并请了我们共同的朋友作了见证人。
在此我想请问各位专家:1、我这样迂回一下买房可行吗?(我知道这样买房有点违规,但我看到很多有资格买房的人都放弃了,因为这房屋号称是保本微利销售,价钱只比市场价略低一点,并且要在一个月之内全部交清房款,过几个月才能拿到房屋。) 2、我和同事所签的购房协议有法律效力没有? 3、假如以后政府发现了这种情况,要收回房屋,我还能要回我的购房款吗?
对于各位专家精彩回答,我先表示诚恳的感谢!
补充提问:
非常感谢魏律师的解答,以下是我们签的协议内容,再请帮忙给指点一下有哪些不足。可以吗?再次表示感谢!!!
购房协议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因甲方在本次购买经济适用房过程中,没有取得购买资格,而乙方具有购买资格。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自愿把购房资格转让给甲方。
二、 甲方以乙方名义排队购房,购房款及以后应交纳的所有与购房、居住有关的款项均有甲方支付。与乙方无关。
三、 因情况特殊,在办理房屋产权相关证件时仍然以乙方名义办理,甲方具有该房的实际所有权。待条件成熟,甲方可以把房屋产权等证件上的名字改成由甲方署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 房屋购买后甲方以乙方名义入住。所产生的水、电、卫生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做出有损于乙方的事情,否则后果自负与乙方无关。
五、 甲方在入住后,假如被相关职能部门发觉,收回房屋,则清退的房款或者罚款均由甲方所得或支付,与乙方无关。
六、 因乙方体谅甲方购买房屋用于自住,不做其它商业用途,坚持不收取任何酬谢,对此甲方深表感谢!协议签订后,甲方和乙方之间不再产生任何费用。
七、 本协议双方友好共同遵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公证人: 签订日期: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0-02-21-状态:未解决]
李全永律师的解答:
你这样购房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你实际上并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假借你朋友的名义购买,在主体上你不适格。其次,你们签订的合同第一条就显示你们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