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申请仲裁的截止日期应该是哪个呢?
尊敬的各位律师:
你们好!
我朋友在08年11月发生工伤,在08年12月劳动局社保局认定属工伤,2010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属于9级。现在他已经辞职,但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原单位还没发。原单位在拖这个事情,但是感觉现在闹上仲裁或者法庭有点不厚道。现在不明的是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不是离开工作单位一年?(他是有编制的职工,2010年10月人事局颁发的辞职证,但是在填写上交人事局批准的表格上写了2009年11月经单位领导同意,离开工作岗位)所以,请问,他这种情况申请仲裁的截止日期究竟是从2009年11月开始算还是从2010年10月领辞职证开始算啊?
谢谢帮忙!
补充提问:
那请问如果以09年11月为准的话,现在我朋友可以怎样追回那个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呢?
谢谢!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1-04-25-状态:未解决]
李全永律师的解答:
我认为应当以2009年11月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