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4 18:26:36 作者:冯军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物业服务公司的宗旨应该是为业主服务。业主与物业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任何一项事务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物业不是业主的保姆,因此不能任业主呼来喝去;但物业也绝不是业主的管理者,绝不可以对业主发号施令。物业收费要依据法律,或者与业主协商一致。自己随便写一个“通知”就强加给业主一些义务,甚至对业主进行“处罚”等都是无效的。
“通知”一词,在我的印象中应该是一种公文,是政府对公民,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各级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使用的一种公用文书。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般不适用“通知”。有事可以用“通告”、“告示”、“启示”等文式。物业公司应转变经营观念,从一厢情愿的“管理者”的身份回归“服务者”的现实定位。这也是减少物业纠纷,建设和谐小区的根本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