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与《立法法》和《治安处罚法》相冲突,其所依据的法规和规章也因与《立法法》和《治安处罚法》相悖而理应失去法律效力。从法律上讲,对当事人处以收容教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却出于各种理由,抱残守缺,不肯抛弃这一制度。法治的无奈!法律人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