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后可能激增的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时间:2008-05-21 21:20:39  作者:李诗怀律师  文章分类:普法天地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21日下午公布,截至5月21日12时,四川汶川8级地震已造成41353人遇难,274683人受伤,累计失踪32666人。

    在遇难的人中,有些是身份能够确定的;有些尸体还不能确定身份。就是说,有些人遇难了,但其亲属并不知道其遇难了。另外,对于失踪的人数,我认为,就是指没有看到本人、也没有发现尸体的那些人。就是说,失踪的人,也许人已到了外地,确实不知道其下落;也许已经遇难了,只不过没有与相关的尸体进行确认。

    因此,对于上述的可能性,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确认。而我们日常所说的失踪,包括所发布的“失踪”人数所说的失踪,从法律角度讲,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失踪,只是通俗意义上的,就是指没有看到本人、也没有发现尸体的那些人。是否真的失踪,不能凭感觉,也不能从通常意义上来判断。同样,对于某人是否已经死亡,要对相关的尸体进行确认。如不能确认,也未经过法律途径,就不能凭日常的感觉、单从某人失踪了就认为肯定是死亡了。

    为什么提出本文的这一问题,也就是说,确认某人是否失踪或者死亡的意义是什么。正如上文所述,对于那些下落不能确定的人,到底是死亡了,还是失踪了,抑或依然健在,总得有个明确的结论,只有这样,相关的法律关系才能得以妥善解决,比如:这个人的债务由谁承担;债权由谁行使;本人的财产归谁保管或所有;未成年的子女怎么办;配偶是否可以再婚……等等。

    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从法律的途径进行明确。即按照法律的途径对某人进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一、关于宣告失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关于宣告死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四、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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