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时间:2009-05-17 23:50:09  作者:李诗怀律师  文章分类:个人文集

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专业知识、时间精力等因素,往往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因而存在支付律师费的情况。这个律师费究竟应该由谁负担?本律师认为,应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费实际上是委托律师一方的一种间接损失,对方败诉,那么该损失即是由于对方的原因而造成的,理应由败诉的对方赔偿;如果委托方败诉,就由其自行承担,这样也可防止滥诉的情况发生。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通例。如美国、日本,我国香港地区法院也通常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处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此外,一些国际条约及规则中也建立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规则。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规定,侵权者除了“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之外,还应向权利所有者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陆续就某些特定领域纠纷的律师费承担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侵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在没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就律师费问题作了约定;二是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三是律师费支付标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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